城市考古与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05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深化城市考古与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以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为依托单位的城市考古与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开放课题的管理,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科研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开放课题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开放”的工作原则,实施“竞争、合作”的工作机制,实施多学科、多专业交叉联合攻关创新机制,发挥资源和平台共享优势,开展开放课题研究。

1.3 开放课题面向全国文物考古、博物馆、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鼓励青年人才申请,优先资助与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合作申报的申报人课题。

1.4 科研基地负责开放课题指南设置及课题发布,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工作原则评审后确定资助课题,基地办公室对立项课题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为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支持与服务。

1.5 开放课题每两年发布一次,单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 课题申请

2.1 课题申请须符合科研基地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所规定的研究范围,优先支持学术思想创新度高、研究目标明确、论题依据充足、现实效益突出、方法与技术路线可行、经费明细合理的申报。

2.2 开放课题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至2年。

2.3 开放课题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级技术职称(含)以上及获得硕士学位的青年人才;其他人员及在校研究生需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业专家推荐。

(2)申请人须在课题研究方向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较好的前期基础。

(3)申请人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保证充分的课题研究所需的时间投入。

(4)申请人须学风正派,学术态度严谨。

(5)申请人须依托一定的机构或单位。

2.4 申请开放课题需按要求填写《城市考古与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开放课题申请书》,在《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版申请书及六份纸质版(签字/盖章)申请书。

2.5 科研基地依据发布开放课题的类型,组织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程序为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按照“客观、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是否同意课题立项及经费资助额度。

2.6 未获批准立项的课题将纳入基地课题库,作为今后科研基地开放课题立项的参考。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3.1 申请课题获批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与科研基地签订课题协议,基地依托单位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拨付核定课题经费的60%,启动课题研究。

3.2 课题负责人须依据课题申请书中的课题进度开展工作,按时提交中期报告,由科研基地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回复课题负责人,审核通过者,拨付30%的课题核定经费;审核不通过者,由科研基地提出调整意见,课题负责人需在2个月内按照中期评估意见进行调整。

3.3 课题完成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结题报告,并附课题申请书中列出的相关成果文件,包含著作、论文、专利、获奖证书,及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档案、数据等资料,由科研基地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

3.4 课题因故需延期结项的,课题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经科研基地批准方可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3.5 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研究内容与原计划偏离,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结项的,将停止经费支持,并依法追回全部课题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4.1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课题承担单位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科研基地及其依托单位等的检查与监督。经费支出情况原则上应与申请时的经费预算相符,经费使用进度应与课题进展匹配。

4.2 课题结项时需提供课题经费使用财务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盖章,作为验收要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5.1 课题成果归科研基地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依托课题研究内容公开发表的所有成果,均需将“城市考古与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作为署名单位,英文为“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Urban Archaeology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He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Archaeolgy),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均需标注“城市考古与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开放课题资助”。

5.2 共有成果的使用须科研基地与课题负责人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共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擅自转让、许可或与第三方合作使用。

第六章 附则

6.1 开放课题的监管由科研基地负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科研基地有权终止课题,并追回所有已拨付经费。

6.2 本办法由科研基地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